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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假卖门市 达州一房产公司高息借款套牢自己

※发布时间:2015-8-17 19:28:39   ※发布作者:A   ※出自何处: 

  四川新闻网达州7月23日讯(谭顺富 记者 张骥)以不足1000元/平米的价格,购买城区黄金地段市价至少6000元每平方米的门市是不是黄梁美梦?日前,曾某就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达州南外御南苑附近一门市2080平米。而且,这笔买卖还得到了达州市通川区法院的确认。

  近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尽管房产公司一再强调这是借款合同,愿支付双倍贷款利息,但是香喷喷的利息馅饼不受青睐。“不要利息,只要门市。”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曾某始终同一个态度。

  高息借款200万救急 假卖门市作为

  2010年7月,金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缺乏流动资金,经多方筹措没有明显效果之后,董事长黄某把目光转向了好友曾某。

  “你借200万给我救急,我每月给你4万元利息,一年之内还本。”“一年之后还不起咋办?我要门市作为。”

  双方很快答成借款协议,借款合同上对作了特别约定,约定南外御南苑附近一楼层负一楼1000平米和地上一楼1080平米作为贷款。借款合同上载明,如果房公司在借款协议到期后不能完全清偿本金和利息,那么借款本金和利息就作为购房款,房产公司应将该房屋过户到曾某名下;如果房地产公司按照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

  为了让曾某放心,房产公司与曾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随后,曾某把200万打到了金缘房地产公司的账户上。

  “在当时,至少也要六七千元一平米,200万是绝对买不到那么大面积的门市的。我们当时之所以这么约定,是因为我们相信一年之内我们绝对能还清本金和利息。哪晓得我们公司后来在资金上出现了问题,无力本息。我们用超价值的套牢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金缘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黄某谈到这份借款合同,脸色得铁青。

  借贷变性商品房买卖 超价值套牢自己

  房产公司按照约定还款两个月后,由于开发资金链条断裂,再也无力还款。2011年7月,借款到期,曾某宽限了房产公司两个月,但房产公司仍无力还款。无奈之下,曾某一纸诉状将金缘房地产公司推上了法庭,请求判令房产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在法庭上,借款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如何定性,成为双方交锋的着力点。

  被告方房产公司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是合同,应当按《中华人民国法》的适用。“借款合同到期,仍应按借款合同纠纷处理违约事实,我们只承担利息和违约损失,借款合同不能转变为商品房销售合同。因为按照法,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但是,原告方曾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双方都有借款和商品房买卖的双重目的。楼下的一层,造价只有3、4百元每平米,但是销售合同上约定700元每平米,与楼上的一层综合评价,价格也就相差不远。“双方都同意在借款到期之后,用本息抵作购房款,这在借款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况且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登记,我要门市,不要利息是完全正当的。”

  通川区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曾某的请求,判决被告房产公司协助原告曾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不服上诉,达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应原告申请,此案进入执行程序。(人名和公司名称均系化名)

关键词:达州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