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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免诉申请书范文

※发布时间:2017-10-13 20:46:43   ※发布作者:A   ※出自何处: 

  申请人现有确切证明原判决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特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再审决定。

  一、一审量刑太轻,应判处王某某8年有期徒刑(认定因逃逸造成死亡)或4年有期徒刑(不能认定因逃逸造成死亡)。

  方和肇事方争议:是否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量刑参考:《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二、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刑为基准,一审已最低刑为基准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交通肇事后现场、抢救伤者,并向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是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王某某交通肇事他人冒名顶替,自己竟然弃车逃跑,王某某主观恶性很深,没有表现。

  交通肇事后自首应依法以较重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一审错误的以最低刑为基准,以最大从宽处罚的幅度(30%)量刑,显然是错误的。

  3、财产损失的数额:应赔偿60万元,实际赔偿29.5万元。赔偿没有到位,仅赔偿了数额的一半,母亲不满意、父亲极不满意,父母不谅解。

  司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一百七十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申请人认为,法院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诸多错误,存在民诉法第179条中所的情形,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依法提出抗诉。终审法院适用法律时完全没有考虑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所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申请人权益,维律的,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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