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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面向合格

※发布时间:2017-10-25 13:56:42   ※发布作者:   ※出自何处: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合格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作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的除外;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债券持有人权益。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关、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义务的相关约定。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次债券时,应审慎地考虑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2015年5月1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及追加发行(借入)次级债的议案》。

  2015年5月29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及追加发行(借入)次级债的议案》。

  2016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证监许可[2016]2850号《关于核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36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36亿元(含36亿元),且不超过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第一期发行10亿元。

  本次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共同协商确定。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10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24日,前述日期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10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0月24日,前述日期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计息期限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

  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20年10月24日一起支付。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公司第一次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A。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将在《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正式出具后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级。其中,每年在公司年报公告后2个月内对本期债券进行一次定期评级。

  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办理。

  本次债券由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本次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网下申购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且属于《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中合格投资者资质范围的投资者(法律、法规购买者除外)。具体详见本次债券的发行公告。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符合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本次债券新质押式回购相关申请尚需有关部门最终批复,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执行。

  本次债券发行总计费用(包括承销费、受托管理费用、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等)预计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1%。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所提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购买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次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以其他方式取得本次债券的人,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二)本次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发生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三)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次债券在所上市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公司聘请了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本期发行的资信情况进行评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出具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分析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经联合信用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AA+,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1)公司是国内综合性券商之一,已于2015年成功挂牌新三板,并完成增资扩股,资本实力较强,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同时营业部覆盖全国大中城市且在江苏省和回族自治区营业部数量较多,具有一定区域竞争优势。

  (2)近年来,公司在证监会分类评级中的级别有所提升,体现了公司较好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合规管理水平。

  (3)公司控股股东紫金投资集团综合实力较强,能够在业务、客户以及渠道等方面给予公司较大的支持,有利于公司发挥业务协同效应,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4)方南京市国资集团经营规模大,资产质量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其所提供的对本期债券信用状况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

  (1)经济周期变化、国内证券市场持续波动及相关监管政策变化等因素可能对公司业务发展和收益水平带来不利影响。

  (2)公司经纪业务和信用交易业务占比较高,受股票市场交投活跃度影响较大,收入波动性风险的行业规律难以规避。

  (4)方南京市国资集团对外规模较大,截至2017年6月末,对外余额110.77亿元,占同期净资产的15.81%;随着宏观经济下行,若发生代偿风险,南京市国资集团对本期债券效果将有所减弱。

  联合信用基于对发行人自身经营实力和人的综合评估,评定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是公司依靠自身的财务实力全部债务的能力,是对公司长期信用等级的评估,可以等同于本期债券无情况下的信用等级。因此,本期债券在无的情况下信用等级为AA+,在有的情况下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评级考虑了南京市国资集团提供的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为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所起的保障作用。

  根据监管部门和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评级的有关要求,联合信用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审计报告后2个月内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进行一次定期评级,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评级。资信评级机构评级报告应同时在评级机构和交易所网站公告,且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按联合信用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联合信用并提供有关资料。

  联合信用将密切关注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及相关信息,如发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本期债券相关要素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其存在或出现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联合信用将落实有关情况并及时评估其对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据以确认或调整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

  如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评级资料及情况,联合信用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内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资信评级,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期评级结果有差异,差异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评级中主体评级提升至AA+,发行人已经发行的债券产品,发行时点的主体评级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资信状况优良,与国内主要银行等金融企业保持着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已获得各家银行等金融企业的各类授信额度为290.80亿元人民币,尚未使用的各类授信额度总额为274.80亿元人民币。

  公司近三年及一期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均严格按照合同或相关法规的约定,未发生严重违约行为。

  本次债券发行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为36亿元,占公司2017年6月30日净资产的比例为38.84%。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资产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

  全部债务=期末短期借款+期末交易性金融负债+期末拆入资金+期末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期末应付债券+期末长期借款+期末应付短期融资款+期末融入资金

  流动比率=(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拆出资金+融出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存出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代理买卖证券款+其他资产中的流动资产)/(短期借款+拆入资金+应付短期融资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代理承销证券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负债中的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拆出资金+融出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存出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代理买卖证券款+其他资产中的流动资产)/(短期借款+拆入资金+应付短期融资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代理承销证券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负债中的流动负债)

  本次公司债券由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资”)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本次债券利息的支付和本金的偿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和本金偿付的具体事项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登记机构和交易场所的有关办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公司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公司日常的盈利积累及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合并口径,下同)分别为14.21亿元、29.97亿元、14.92亿元及6.80亿元,净利润分别为5.55亿元、14.13亿元、4.94亿元及2.44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3.94亿元、3.14亿元、-30.97亿元及11.60亿元,由于市场波动原因,2016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出现较大下滑。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收入规模和盈利积累,将为公司营业收入、经营利润以及经营活动现金流的持续增长奠定基础,是本次债券能够按时、足额偿付的有力保障。此外,公司经营稳健,信用记录良好,各项主要风险监管指标均满足相关要求,外部融资渠道通畅,公司资信状况优良。公司将根据本次公司债券本息未来到期支付安排制定年度资金运用计划,合理调度分配资金,按期支付到期利息和本金。

  公司长期保持稳健的财务政策,资产结构相对合理,资产流动性较高,必要时可以通过流动资产变现来补充偿债资金。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扣除客户资金存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高流动性资产分别为8.37亿元、20.69亿元、22.57亿元、17.37亿元,合计达69.00亿元,占总资产的比重达30.79%。若出现公司现金不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次债券本息时,公司拥有的变现能力较强的高流动性资产可迅速变现,可为本次债券本息及时偿付提供一定的保障。

  公司金融信用良好,有较强的资金融通能力,与多家银行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必要时可以通过银行融资来补充偿债资金。截至2017年6月30日各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对公司各项业务各项授信总计290.80亿元,尚未使用的授信为274.80亿元。

  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建立了一系列偿债保障措施,包括设立偿付工作小组、加强信息披露等方式,形成一套本次债券按时还本付息的保障措施。

  为有效本次债券的资金归集以及债券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发行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归集以及本次债券的偿付。

  发行人开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归集以及本次债券的偿付,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投向,确保专款专用。

  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鼓楼支行签订 《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鼓楼支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详见本节“五、(一)偿债资金来源”所述,主要来自发行人日常的盈利积累及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

  ①发行人指定财务部门负责专项偿债账户及其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本次债券本息的偿付工作。发行人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在本次债券兑付日所在年度的财务预算中落实本次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确保本次债券本息如期偿付。

  ②发行人将做好财务规划,合理安排好筹资和投资计划,同时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发行人在兑付日前能够获得充足的资金用于向债券持有人清偿全部到期应付的本息。

  ①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鼓楼支行签订《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鼓楼支行监督偿债资金的存入、使用和支取情况。账户内资金专门用于本次债券本息的兑付,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②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资金时,必须先经监管银行审核同意。发行人拟使用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内的资金时,需由发行人先发起支付申请,监管银行工作人员至发行人处收取相关支付证明材料,在审核该资金用途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后,由监管银行实际操作发行人发起的该笔支付申请的划款。对于不符合《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用款申请,监管银行有权否决并发行人支付指令。

  ③若偿债账户、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发生资金变动,资金监管银行均应及时通知南京证券以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并根据上述被通知方的要求提交资金入账相关单据的原件或复印件。

  公司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在每年的资金安排中落实本次债券本息的偿付资金,本息的如期偿付,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已设立专门的南京证券债务融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员由公司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计划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固定收益总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工作。

  公司财务政策稳健,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流动资产变现能力较强,净资本对债务覆盖度高。公司将积极推进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和创新发展,持续增强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的发展,不断提升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并持续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四)公司综合实力较强、资信优良,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拥有良好的资信状况和必要的融资渠道

  公司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可以较低成本方便快捷地拆入或募集资金,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如果由于意外情况公司不能及时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公司可以凭借自身良好的资信状况,通过其他方式筹措本次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良好的资信水平为发行人债务的提供了保障。

  公司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股东和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本次债券引入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债券本息无法按时偿付时,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行的措施,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定期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并在公司可能出现债券违约时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便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时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采取必要的措施。

  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已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