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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将广西百色市列为国土资源差别化政策综合试点的复文摘要

※发布时间:2018-3-8 16:16:35   ※发布作者:A   ※出自何处: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关于“在毕节试验区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配套试点”的要求,2012年8月,我部部署在毕节试验区开展了国土资源差别化政策综合试点,将于2017年底结束,有关主要内容已为常规政策普遍适用,暂未考虑继续在其他地区开展类似试点。关于您提出的具体事项,我部将积极予以支持。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会同发展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编制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并经国务院审批同意。根据《调整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规模有所增加,能够满足区域“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目前,我部已部署在全国开展省级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进一步指导广西壮族自治区做好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不断优化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有效保障“十三五”期间各项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如确需修改规划的,可按照有关履行程序并报批。

  (二)关于单列土地计划指标。我部按照国家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统筹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地计划指标,为各地经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用地保障。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分级管理的,国家只预留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选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其余用地计划指标全部下达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安排使用。百色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如由国家批准建设,可使用预留国家计划指标,其他项目建设用地,应由广西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今后,我部在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充分考虑百色市建设实际,合理安排广西用地计划指标,促进当地协调发展。

  (一)关于耕地补偿新机制。2010年以来,我部按照中央要求,以省级耕地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为平台和抓手,将耕地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情况纳入年度省级耕地责任目标检查内容,推动地方建立健全耕地补偿机制。广东、广西、浙江、四川等地积极探索试点耕地补偿,取得了一定成效。广西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农民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在全区范围内推广 “小块并大块”建设性补偿模式。按照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关于完善耕地补偿机制的要求,我部大力支持百色市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矿区土地复垦工作,建立健全耕地补偿制度。

  (二)关于基本农田核销。根据《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列入县、乡级土地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区中规划多划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2014年,我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启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各地将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所提高、布局基本稳定。我们将指导和督促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时,将由于自然灾害等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基本农田,以及确属于抗灾救灾、扶贫搬迁等需要占用的基本农田,据实予以划出。对于矿区范围内压占铝土矿、锰矿等重要矿种基本农田的,根据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将土地复垦纳入采矿生产工艺流程,实现同步开采、同步复垦的可持续土地利用模式,切实基本农田。

  (三)关于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实施占补平衡。国土资源部、发展委、水利部、能源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陡坡耕地,可不计入须补充耕地范围,对于其他坡耕地,目前仍需按关实施占补平衡。我部正在对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进行研究,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占补平衡政策。

  自2007年以来,用于农村土地整治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直接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地方安排落实到项目。自2012年开始,中央分成新增费主要依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和《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由地方安排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2012年至今,我部会同财政部共下达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23.82亿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安排使用。此外,财政部在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安排上也对广西给予了大力支持。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探索涉农资金整合统筹,创新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同时积极协调和指导广西壮族自治区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整治的平台作用,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重点,在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分配中央分成新增费、增加自身财政投入时,加大对广西百色老区的支持力度,给予适当倾斜。通过实施土地整治,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的实现。

  (一)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抓手,对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2006年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我部组织开展了增减挂钩试点,先后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等政策文件,为规范推进增减挂钩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属于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省份之一,为了支持广西增减挂钩工作,近年来,我部在下达增减挂钩指标时,根据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和增减挂钩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规模。百色市可按照有关政策,向广西国土资源厅申请开展增减挂钩工作,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经过、国务院批准,全国常委会法律授权,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选择市大兴区等33个有基础、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制度试点工作。由于试点的部分举措突破相关法律的,已由国务院提请全国常委会授权,第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授权允许33个试点县(市、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目前试点已进展近半,正在按照中央要求审慎稳妥推进,各项开始落地,《土地管理法》修订研究工作也在同步进行。按照中央部署,全部试点工作将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提供重要支撑。

  已授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探索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试点为北流市,百色市未列入已经授权的33个试点范围。如百色市拟开展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探索,涉及突破法律法规的,应按照中央“重大于法有据”的要求,提请全国常委会授权。

  (三)关于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2012年,我部在全国15个省份部署开展了首批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试点期限2012~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试点范围为梧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辖区,百色市未列入试点范围。2016年是首批试点实施的最后一年,我部将开展全面评估工作,在全面评估论证和充分总结提升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定位新要求,统筹提出试点工作的下一步考虑,届时将一并研究是否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规模。我部支持百色市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建设用地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切实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使用未利用地,减少建设占用城市周边和平原坝区优势耕地,切实严格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四)关于征转分离试点。实行征转分离、先征后转的用地审批方式与现行法律关于在土地征收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不相符合,易造成大量集体土地被先行征收囤积,既不利于耕地,也不利于被农民利益保障。为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农益,我部认为目前暂不具备开展征转分离用地审批试点的条件。

  中央财政对立足国内做好地质找矿工作十分重视,安排公益性地质工作专项资金给予支持,以提高地质工作保障水平,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找矿工作。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及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等有关要求,中央财政按照公益性、立足中央事权的原则,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重点支持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2011~2015年,中央财政通过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共下达广西壮族自治区项目预算24034万元,支持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您提出的支持相关区域矿产资源勘查的,可根据地质矿产工作不同阶段和性质分别考虑,其中具有公益性质、不涉及矿权的地质勘查工作,我们将会同财政部在年度工作部署中予以重点考虑;对于涉及矿权、可由社会资本开展的工作,将鼓励通过更多的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从事地质找矿的相关市场主体参与。

  2012年,我部在百色市范围内设立了广西天等县龙原—德保县那温锰矿国家级整装勘查区,面积1077平方千米,以沉积型碳酸锰矿为主攻矿床类型,共投入勘查资金725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300万元,地方财政资金1910万元,社会资金4045万元。通过实施整装勘查,优先部署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开展商业勘查,有效促进了该区优势锰矿资源勘查,为资源开发提供了基础。该整装勘查区在东平锰矿、龙怀锰矿区江城锰矿、扶晚锰矿取得显著找矿,累计新增探明锰矿石资源储量4350万吨,新增预测锰矿石资源量达2亿吨以上。为促进该整装勘查区的找矿突破,2014年起由中央财政资金在该区设立找矿预测和技术应用示范项目,重点开展矿产地质调查、找矿预测及勘查技术方法应用示范,并加强专家技术指导,效果显著,此项支持工作仍将继续开展,以实现该区更大找矿突破。下一步,我部将按照《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要求,根据《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会同财政部进一步加大对广西百色老区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动该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要求,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的财政预算。中央财政设立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对各地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予以支持。2011~2015年,中央财政共下达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预算资金44050万元。截止2015年,我部共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治理项目53个,支持资金超过10亿元,其中支持百色市矿山地质治理项目2个,支持资金500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按照《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886号),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引导地方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勘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下一步,我部将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继续支持广西百色市矿山地质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考虑、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做好百色市符合条件的年度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工作,将商财政部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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