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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科学核定研究生指导教师招收、培养研究生数量的试行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1 15:55:23   ※发布作者:A   ※出自何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与发展规划纲要,开展“以为民务实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研究生教育,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有关部委关于加强科学和学风建设的,针对我省个别高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招收、培养研究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我省核定研究生指导教师招收、培养研究生数量的试行意见。

  研究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最高端,承担着高等教育的引领作用,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当前我省研究生教育正处于由规模发展向提高质量转变的重要阶段,建设高素质导师队伍、控制研究生规模、提升导师指导能力对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将有利于导师集中精力更加深入某一学科领域的研究、提高导师的学术声誉;有利于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体责任、在思想品德、科学伦理的示范和教育作用;有利于促进导师在思想、生活上对研究生的关心,提升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能力;有利于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服务区域、社会发展的需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教育全过程管理工作,要在国家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内开展招生工作,不得无计划招生或在政策之外招生;要按照“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的要求,强化导师任职条件管理和学术、学术规范教育;要预防研究生录取、培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学术、行政、学术或疏于研究生管理等行为。

  各省属学位授予单位要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招生管理,科学核定导师的全日制研究生招生数量。每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届招收博士生一般不超过2人,每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届招收硕士生一般不超过4人。国家、省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我省经济建设急需学科、承担有多项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并有充足科研经费,且在读博士10名以下,硕士15名以下的导师,可适当增加招生数量,但年度招收博士生最多不超过4名,硕士生不超过6名。导师多招收的研究生计划须报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政领导的基本职责是对本单位实施管理工作,其主要精力应放在党政事务及科学化管理上。确因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部分校(院、所)领导可以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但招生数量要适当,不能过多。原则上,中层管理干部指导研究生数量不得高于专任教师,校(院、所)级领导指导研究生数量不得高于中层管理干部。领导干部要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更加注重师德,要在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术规范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各省属学位授予单位要结合本校实际,及时制定或修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括导师的遴选条件、培训和考评、师德和学术要求,以及违反的处理办法等内容,强化导师资格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进一步增强导师的主体责任。实施细则报省学位办备案。

  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教师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执行,并正确处理好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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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指导教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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