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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论文被当做参考文献且“高度相似”高校教师将“引用者”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9-5-20 1:27:41   ※发布作者:A   ※出自何处: 

  一般来说,文章或者论文能被他人引用,说明写得有水平、值得借鉴,但如果引用或者借鉴超越了一个度,那就另当别论了。

  4月25日,成都高新区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原告李某2018年在网上搜索自己文章时,意外发现被告金某发表的文章,与其已发表文章在结构安排和语句的表达等方面均非常相似,甚至完全相同。于是,双方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方面,展开了诉讼。

  2005年9月,李某将自己创作完成的一篇论文《当电影遇上——电影的状态分析》刊登于某工学院学报上。

  2011年10月,金某将《电影形态分析》一文刊登于某集团期刊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创刊的一本期刊上。

  2018年,李某在网络搜索自己文章时,发现被告金某发表的上述文章,与其已发表文章在结构安排和语句的表达等方面均非常相似,甚至完全相同。

  李某认为,两篇文章构成实质性相似,金某的行为己经了他关于《当电影遇上》的修改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权、发行权等著作权,故诉至成都高新区。

  撰写学术论文,不可避免地需要运用大量的其他著述或者资料作为参考文献,其中可能存在的抄袭、剽窃行为,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隐蔽性。

  4月25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了解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高校教师,涉及抄袭进行比对的为各自发表的学术论文,争议焦点即为被表的论文,是否与原告的文章构成实质性相似,其行为是否了原告的著作权。

  记者在知网搜索相关论文发现,一篇名为《电影形态》分析的论文,作者显示为金某,发表在某期刊2011年第20期。

  据了解,高新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已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交换。

  4月25日下午,法院依关法律法规做出判决,被告金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影形态分析》一文的复制、发行和行为,并于十日内在其发表文章的期刊显著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司马南近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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